亚辉龙: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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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3-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8.30
案)》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812.91 万股的 0.3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以 11.14 元/股(调整后)的价格向 6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228.62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以 11.14 元/股(调
整后)的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50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以 11.14 元/股(调整后)的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
批)47.88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归
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12.91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111.16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1.75 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均为公司长期激励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独立,不存在其他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98.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812.91 万股的 0.3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 280.00 万股,加上本激励计划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9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478.3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0.84%。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
                         -2-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3.27%,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数量(万
                                           的比例       额的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
                     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59 人)
核心骨干(59 人)                       192.30   96.97%     0.34%
              合计                 198.30   100.00%    0.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认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
象的人员。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4-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5-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8.19 元的 50.02%确定,为 9.10 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8.22 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1 个交易
                         -6-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49.9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01 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3.5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7.64 元,授予价格约占前 6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1.58%。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
业绩要求相匹配。
  另外,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的科技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
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次激励对象属于具备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需要有
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
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
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为 9.10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
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
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7-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8-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根据下列指标
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非新冠       各年度自产化
                                      各年度国内发    各年度海外发
             自产产品营业       学发光业务营
                                      光仪器新增装    光仪器新增装
对应考核年度       收入较 2022 年   业收入较 2022
                                       机数(C)     机数(D)
             增长率(A)       年增长率(B)
             目标值(Am)      目标值(Bm)     目标值(Cm)   目标值(Dm)
第一
个归             35.00%       40.00%     1400 台    1000 台
       年
属期
                             -9-
 第二
 个归               82.25%   89.00%         1500 台      1200 台
         年
 属期
   注:1、“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收入、新冠业
务收入及代理业务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2022 年公司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金额为
析仪器、试剂及耗材的营业收入总和,2022 年公司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为 77,871.92
万元;
机报告的台数;
台数;
    公司将根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即业绩考核指标
达 成 率(M )确定公 司层面 归属比例( X ),业绩考核指标达 成率 ( M )
=A/Am*40%+B/Bm*30%+C/Cm*20%+D/Dm*10%。
                                   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指标
                                      (M)             (X)
年度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A)                  M≧100%         X=100%
年度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                  100%>M≧80%        X=M
(B)
年度国内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C)                     M<80%           X=0%
年度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D)
    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小于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率大于等于
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10-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90%   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
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系一家国内领先的体外诊断产品提供商,主营业务为以化学发光免疫分
析法为主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部分非自产医疗器
械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年度非新冠自产产品营业收入增
长率”、“年度自产化学发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年度国内发光仪器新增
装机数”及“年度海外发光仪器新增装机数”,前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自产
产品业务,特别是核心自产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产品线的经营情况、持续抢占市场
的能力及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在考核指标中剔除了不具备
持续创收能力的“新冠业务营业收入”,使得考核指标更加具有可比性及合理性,
更准确的反应公司中长期的发展情况。同时,结合目前宏观环境和体外诊断行业
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次考核目标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
述业绩指标达成率,对应不同权重比例,并结合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
属比例动态考核,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11-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
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12-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书。
意见。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
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
                   -13-
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
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
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
价;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14-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15-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198.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8.28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 2023 年 9 月 14 日收盘价
为 18.28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2889%、15.0830%(采用上证指数近 1 年、2 年的波动
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 2023 年 9 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7-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及其它税费。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18-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19-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
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
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
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
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20-
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
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1-
  (四)《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六)《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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