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
行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
整发行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减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及调整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二、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修订主要
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修订。
三、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
其综合对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
论证分析,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
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本
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四、关于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
》,其综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盈利及融资能力的影响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
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白 郑守光 郭睿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