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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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9633                           债券简称:21 广发 10
债券代码:149634                           债券简称:21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9635                           债券简称:21 广发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因 2023 年 9 月 16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支付 2022 年 9 月 16 日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第四期)
债券代码为“149633”;品种二简称为“21 广发 11”,债券代码为“149634”;
品种三简称为“21 广发 12”,债券代码为“149635”。
面利率为 3.50%;品种三发行期限为 10 年,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票面利率为
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9 月 16 日;品种三的付息日为
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信评
委函字〔2023〕跟踪 0150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品种一“21 广发 10”的票面利率为 3.1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4.8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1.00 元。
   本期债券品种二“21 广发 11”的票面利率为 3.5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5.00 元。
   本期债券品种三“21 广发 12”的票面利率为 3.9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1.2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39.00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品种二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50%
    品种三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90%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前 2 个交易日,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
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3楼
  联系人:刘海晖、陈孝钦、曹旭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9002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7 层
  联系人:黄予昕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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