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肖晓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进行核查,认为
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
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公司对肖晓英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肖晓英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胡 泳 周 峰 周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