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环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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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环科”、
                          “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
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
(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
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与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
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
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
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
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
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
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
等信息。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上午 08:30 至初步询
价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0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
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
不同的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
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
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
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
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
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500
万股。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3,5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51.1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
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
其提供给联席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
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总资
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
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参与本次中集环科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提交给联席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
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
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
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上午 0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0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
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
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
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
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联
席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产品总资产金额。《网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总资产金额应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产品总资产金
额原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
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
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
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
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
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
超资产规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
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
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
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
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拟申购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同行业
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
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
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
与网下申购。联席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
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战略投资者(如有)和网下投
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
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
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
购前发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
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3 年 9 月 14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
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
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
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
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
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
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
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
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申购资金。
股申购。
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
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
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
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
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
况”。
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该违约情况以及存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中
的其他违约情形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
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
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
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
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
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
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
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
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
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
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
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317 号)。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和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中集环科”,股票代码为“301559”,该代
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0%。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4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
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84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后发行数量的 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71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负责组织实施;
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
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09:30-15:00。关于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
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承销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
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之(一)参与网下询价
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
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
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
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
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商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
告》”)。
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
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
不得超过 3,5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网下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
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
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
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情况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
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9 月 14 日(T-6 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
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和
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
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
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之(一)
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战略配售及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9,0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
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
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0%。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4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
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将根据“七、回拨机制”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84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后发行数量的 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71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
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
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
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在线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五)发行时间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6 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网下路演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网下投资者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
                           中午12:00前)
 T-5 日
             (周五)          午12:00前)
                           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时
 T-4 日
             (周一)          初步询价截止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二)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周三)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T-1 日
             (周四)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09:30-15:00)
  T日
             (周五)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摇号中签
                           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至
             (周二)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周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周四)          《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六)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组织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
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T-6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
(T-5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
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
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礼
品、礼金、礼券等。联席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路演推介过
程进行全程录音。联席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
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T-6 日)
       (T-5 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公
众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
具体信息参阅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
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 4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至网下
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
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
荐人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
资”)。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
行调整。
   中证投资承诺,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中证投资(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限
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联席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协议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
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中证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
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
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
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
下简称“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
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
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
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
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网下投
资者应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
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
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
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通 过 中 信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 网 址 :
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
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
则上以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
计算孰低值。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
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
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
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
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中集环科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其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
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
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
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
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和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通过中信证券 IPO 网下
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录入信息
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纸
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网下投资者应当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承诺函及资
格核查文件。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
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以及资产规模报告及相
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版电子文件及 PDF 版盖
章扫描件等,投资者上传的 EXCEL 版电子文件及 PDF 版盖章扫描件中填写的总
资产金额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
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8 月 31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
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
个月的,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
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
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
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
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总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中的总资
产金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
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
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
对应的总资产金额,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上述证明材
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2)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还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
方基本信息表》。
  (3)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
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
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4)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
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等)。
  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材料,相关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报
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
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
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
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负。
  登录网址:https://www.citics.com/ipo/login/index.html,按照“登录说明”的相
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
关资格核查材料。
  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基本信息”链接后点击“修改”操作,在页面中填写
完善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选择“中
集环科”项目,点击“申报”进入投资者信息报备页面,选择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确认后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董监高信息、上传拟参与本次
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 EXCEL 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和《配售对象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
   第三步:不同类型配售对象根据上述“1、需提交的核查材料”具体要求,在
“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提交相应材料。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
信息表》(如适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提交方式:在“网下投资者
证明文件”处下载打印文件,系统将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PDF 文件,投
资者打印并签章后上传扫描件。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资产规模报告可使
用 EXCEL 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盖章后上传,或填写中国证券业
协会资产规模报告范本盖章后上传。
   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托管机构等
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在“网下投资者证明文件”处上传电子版扫描件。
   第四步:上述步骤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完成提交”。材料提交后网下投资
者在“项目申报—已申报项目”中查询已提交的材料及申报状态。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
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
按要求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
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
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联席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
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承销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
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
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
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
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公开发行并上市股
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
会报告:
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致等情形的;
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初步询价
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下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间、
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者
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
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规及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
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
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
初步询价。
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
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上午 08:30 至初步询
价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0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
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
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
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
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
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
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
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
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
构投资者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
行定价决策程序。
   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
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
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
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500 万股。配售对象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9 月 15 日,T-5 日)上
午 0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09:30 前,网下投
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
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
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
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8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
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
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
超资产规模申购。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
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
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
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
×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
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联席主承销
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
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
对象拟申购价格×3,5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
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
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
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
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
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 年 9 月 15 日,
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
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中国证券
业协会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
对象;
  (6)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申购的,
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的本公
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的;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
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
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
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
生成的委托序号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
申购数量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拟申购
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
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同行业
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
投资者认购倍数。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
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
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亦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
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
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
将在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则该网下投资者被视为
有效报价投资者,方有资格且有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的 0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
入申购单记录,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
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缴纳认
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的 09:15-11:30,13:00-
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
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
(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
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
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
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9 月 2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
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网上投资者在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
与网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
购。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
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T-1 日)
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
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70%。前述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T+1 日)在《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配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回
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
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
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
标准为:
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联席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
者进行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
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即 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
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
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
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
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
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九、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
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年 9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
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
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 六位
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 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
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
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9 月 28 日(T+4 日)刊登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
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
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该违约情况以及存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第四十一条中的其他违约情形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
名单期间,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
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
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
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9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
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
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如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T-4 日)前(含 T-4 日)向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
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T-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T+4 日)对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如有)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或认购不足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9 月 28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
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做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承销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
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
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
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
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国祥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 159 号
  联系人:黄磊、孟阳
  电话:0513-85564961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383 5518、0755-2383 5519
  联系邮箱:project_zjhkjecm@citics.com
  (三)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8085885
                                   发行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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