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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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34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230,551,200 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限售期为 36 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
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 号),
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特光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900,000 股,并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 401,58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4,643,94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90.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6,936,0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1,918,947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市流
通。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共计 2,045,000 股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上
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8
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30,55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0%,限售期为自公
司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 2020 年 9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
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
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以 12.0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2.0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4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2 月 3 日,首次授予的 126.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 1 名激励对象放弃获
授的 0.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完成并上市流通。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由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确定了公司对 1 名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
时由于 2021 年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激励对象
的其余 4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502,000 股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402,333,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3
公司总股本的 42.5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230,551,200 股,占总股本的 57.30%。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
请上市流通的 8 名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
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6)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之日起四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
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7)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
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董事及持股 5%以上股东王芳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
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
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
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
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蓝拓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5)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
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之弟(徐桂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
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五)持股监事俞伟(已离任)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
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六)持股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姚良、俞周忠(已离任)、冯艺(已
离任)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
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
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
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蓝特光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
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蓝特光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蓝特光学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30,55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嘉兴蓝拓股权投
      合伙)
合计
     注:姚良剩余 24 万限售股系股权激励终止实施对应的第二、三个限售期解禁的限
售股,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完成回购注销登记。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30,551,20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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