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2023 年 9 月 13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和《茂名石化实华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保证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严格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
解散由股东大会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为
当然委员,另外两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根
据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产生。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补选。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属下的专
门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另行制定专
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为 2
日。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提供担保”、
“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均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
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
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或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与公司存续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
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回避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和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缺席董事的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和弃权的
理由;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
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