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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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9 月修订,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 ) 。
   第二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为33060040001380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50 万股,并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Goldensea Hi-Tech Co., Ltd
   公司住所: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区,邮政编码31181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588.390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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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经济效
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为全体股
东提供合理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物
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制冷、
空调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模具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
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用于
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建业路 6 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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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浙江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原浙江金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截
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已经过审计和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588.390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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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二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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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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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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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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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份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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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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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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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集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直接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记载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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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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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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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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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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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 1/2 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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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在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的
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具体方式为:
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监事的选举适用本款规定)。
东大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在累积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
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在累积投票制
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该部分
表决权。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权
数应超过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
别处理:
人数的,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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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
票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
监事。对不够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如果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尽快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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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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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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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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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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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为保证董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制定各专门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用权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其他
各项风险投资)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单项投资金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20%。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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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理执行。
     本条所提及“交易”、“关联交易”的内容界定及金额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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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过电话或
传真或专人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如无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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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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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
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
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担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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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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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召开监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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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在
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应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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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分配利润时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
  (2)现金分配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的情形。
  (3)股票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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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
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
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监事会应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
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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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送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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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的通知形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的通知形式进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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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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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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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生效。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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