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未来资金需求,公司确定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3,663,003 股。其中,金亚东认购 50,000 股股票、
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认购 3,613,003 股股票。公司拟与金亚东及其控制的
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金亚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宁
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为金亚东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补充协
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各方协商确定,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金亚东、宁波长阳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宁波长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
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预
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