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836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4918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703 元/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4.4918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135 元/股。
独立董事:赖其寿、金江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