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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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9836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4918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703 元/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4.4918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135 元/股。
                                     独立董事:赖其寿、金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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