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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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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
南区兴城大道 400 号天源天骄大厦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开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均为截至 2023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70,633,58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0.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77,148,9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8.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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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下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