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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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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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田浩林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媒体上披露《建设工业
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时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鲜志刚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
股份数为 864,071,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643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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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817,300,547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股份 57,765,3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18%;其资格均合法有
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共计九项议案。
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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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革
田浩林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