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证券代码:60011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东日、本
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
有效期 指
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
解除限售期 指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日 指
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175 号文》 指
〔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
《171 号文》 指
分配〔2008〕171 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178 号文》 指
号)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浙江东日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对
浙江东日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
意见,不构成对浙江东日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
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
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
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
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
以及参考《178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
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温国资委
[2023]107 号),温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的公告》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江东日本次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浙江东日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
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
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40%
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总经理、党
杨澄宇 36.20 3.22% 0.09%
委书记
叶郁郁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2.60 2.90% 0.08%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谢小磊 29.40 2.61% 0.07%
董事会秘书
赵阿宝 副总经理 28.70 2.55% 0.07%
温兴群 副总经理 22.10 1.96% 0.05%
黄福亨 副总经理 23.30 2.0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 857.70 76.24% 2.08%
超过 89 人)
预留部分 95.00 8.44% 0.23%
合计 1,125.00 100.00% 2.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首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浙江东日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
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
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8 号文》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