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长沙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规划(2022
年-2024年)〉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出具
同意的独立意见。
案,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原决议有效期”)。同时,发行人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原授权有效期”)。
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批复》(湘银保监复〔2022〕223号),批准长沙银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10
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
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及配套规则,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表述的议案》《关
于修订〈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出具同意的独立意
见。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除《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需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外,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其余议案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发行人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
完成,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及原授权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出具同意的独立意见。除延
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
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决议有效期及原授权有效期届
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
效期和授权有效期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
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