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公司
审计部、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审计部、财务部门有
关人员组成,该小组可以作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
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
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
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
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常设机构,按照有利
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
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如需)。
第十七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
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需)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
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