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前,合计
有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22.2480万份应予以注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在规定的缴款
期限内,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29.5920万份;
二个行权期合计未行权数量为30.0320万份。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注销上述股票期权合计52.2800万份。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经过审阅《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合并为一
个议案,进一步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过审阅《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续期及提供授信担保的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有利于解决公司及子公
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各子公司的经营稳定,具
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实际融资金额需在
人民币 3亿元授信额度内;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项
经过审阅《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接受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及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如需)为公司授信事项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有利于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
的通畅。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
担保,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整体利益,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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