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及《公司章程》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计划或安排。
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
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利润占利
润总额的比重。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营业
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营业利润占利润
总额的比重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益在企业整体收益中的比重。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三、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175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计划或安排。
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
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及营业利润占利
润总额的比重。每股收益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营业
收入增长率,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营业利润占利润
总额的比重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益在企业整体收益中的比重。
公司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独立董事:陈守德、林涛、吴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