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
心,稳定公司股价。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和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万元,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