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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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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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及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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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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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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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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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第(三)项的
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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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
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
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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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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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达到披露标准的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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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并达到监管标准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
披露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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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相关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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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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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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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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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
整理、报送、披露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办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具
体程序;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重大
信息的报告流程以及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和定期报告,确
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
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
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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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及监管问询回复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
(三)公司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
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
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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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
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七)提交内部审批流程。
(八)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后,应当在知悉当天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
关资料,当天无法报送资料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报告基本
情况并于第二天报送资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
及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三)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事项的临时
公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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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履行审批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并
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沟通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
定,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责任,且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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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外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暂缓与豁免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
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
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十一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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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相关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
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原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龙建董发
〔2020〕16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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