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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2/FY/2023-68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刊登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
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
礼顺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裁王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4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 效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30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3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270,106,837 股,占
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34%。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审议修订<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股份总数和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26,783,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280,3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62,096,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10%;反对 26,043,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35%;弃权 17,280,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李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