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
《证券法》
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
〔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18 元/股的价格
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共计 118.0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