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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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833533     股票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Junchuang Auto Technologies Co., Ltd.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船坊头路 6 号)
       行性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面对全球日趋严重的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已经成为世界各
国推动能源革命、加快能源转型、实现绿色发展的普遍共识。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的
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量约占总量的 1/4,因此以新能源驱动的车辆装置成为各个国家推
广的重要技术方向。当前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已初步形成以中国、欧洲和美国为核心的
市场发展格局。据集邦咨询数据显示,2022 年,全球新能源车(包含纯电动车、插电
混合式电动车、氢燃料电池车)销售量约 1,065 万辆,同比增长 63.6%。其中,纯电动
车为 789 万辆,增长 68.7%,插电混合式电动车为 274 万辆,增长 50.8%。中国和西欧
为两大主要市场,中国占 63%的市场份额,西欧则为 29%,美国也占据较高比例份额。
  中国、欧洲和美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其对碳排放的管控趋严。
我国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
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汽车
作为二氧化碳产生的重要来源,其减排工作直接关系到“碳达峰”
                            “碳中和”能否实现,
因此,近年来我国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同时,欧洲议会已于
中明确:相较于 2021 年,2030 年新车需减排 55%,2035 年欧洲新售轿车和小货车必须
实现零排放。特别地,不同于现行政策鼓励纯电动汽车与插电混动汽车,新政零排放基
本上意味着走向全面纯电化,插电混动路线必须是内燃机改用高效清洁能源方可满足零
排放,发源于欧洲的内燃机或将彻底退出欧洲汽车市场,新政将会全面推动欧洲新能源
汽车进一步发展。此外,美国新一届政府上台推行“绿色新政”,重返《巴黎协定》,
并计划在 2050 年之前达到净零排放,其中交通部门的电动化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举
措。随着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码,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具有较高的
确定性发展空间。
  伴随汽车行业“新四化”浪潮的持续深化,整个汽车产业与生态正面临结构性的变
化。汽车新四化的核心是电动化和智能化,这也成为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动能。而依托全
球汽车产业链的变革重塑,我国有望重构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体系格局,国内汽车零
部件企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国内部分企业有望成长为全球性的汽车零部件领军企
业。
  从历史发展情况来看,汽车零部件行业运行趋势和整个汽车行业总体保持一致,已
经整体进入波动调整阶段,但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为汽车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
力。同时,汽车产业链集群效应表现明显,典型特征之一是以大型整车企业为核心形成
零部件集聚区,各地方政府支持打造特色零部件产业集群,也是形成地区性产业良好的
基础。当前,我国汽车产业链已经具备一定的垂直整合能力,显示出较强的稳定性,产
业链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
  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我国拥有较为完备的制造体系。当前,全球 50%以
上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与中国相关,世界上主要汽车零部件巨头均已在华投资建厂,大部
分公司在中国建有研发及测试中心,整车集成在本地已经实现同步开发,对零部件技术
创新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同时,伴随着市场的增长,中国汽车制造和产品技术水平已
经与国际接轨,电动化和新一代信息化技术正在加速产业进一步发展,整车及零部件海
外业务稳步推进,进出口总额不断提升,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已经开始进入到全球配套体系。
  汽车产业链重构为零部件企业带来了创新发展机遇,以汽车为中心的生态圈的兴起
为传统汽车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汽车行业处于技术创新、产业转型、产品升级的重
要阶段,随着汽车产业加速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方向进一步发展,我国汽车零部
件企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市场发展机遇。
  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构成,其产业链覆盖广泛,整体经济带动效应较强,因
此受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励与支持。在汽车消费方面,政策推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汽车市场消费转型,为汽车零部件行业带来发展机遇;塑料
零部件方面,政策对于高性能的塑料零部件发展予以大力支持,顺应汽车行业轻量化发
展趋势,实现行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持续升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以及汽车零部件轻量化趋势推进,公司配套于新能
源汽车的功能部件带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汽车塑料零件系列产
品收入增速分别为达到 91.90%、74.18%、55.16%,公司不断提升自身产能,以适应行
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公司 2022 年 5 月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极大支持了公
司的产能扩张需求,但随着下游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提升产能。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通过新建生产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引进注塑机、自动化装配
线、精加工设备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配套模具加工设备,进行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等汽
车塑料零件产品产能建设,从而增强公司与客户的合作粘性,确立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零
部件供应商的先发优势,扩展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公司重视研发投入,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公司稳步提升研发投入强
度,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3.18%、3.61%、4.89%。持续的研发
投入使得公司产品质量、性能得到客户越来越多的信赖,供应的产品类别、品类持续增
加,高强度研发投入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长提供了坚实保障。
  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趋势,汽车轻量化趋势,以及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与
偏好推动塑料零部件多样化发展,对公司技术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建设研发办公用房,用以承载公司研发总部职能,并通过检测
设备增置,提升公司综合研发能力,保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核心技术能力,获
取更多市场机会,从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融资主要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以满足下游市场持续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竞
争力,该项目投资周期较长,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
以确保投融资期限匹配,使得公司资本结构保持健康的水平。
  同时股权融资可以减少公司的贷款需求,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
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
力。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的
资本结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融资额度相对有限,
并且将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升高,财务风险增加。选择股权融资方式有利于公
司优化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
定的资本结构。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
亦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实现良性循环。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
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
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若国家法律、
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
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
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
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
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
  (1)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2)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将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
关规定,不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4)发行人不适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不适用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形。
  (1)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2.1 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依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符合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2.2.1 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2.3 条相关规定
  发行人预计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仍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2.3 条相关规定。
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
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
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
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
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
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
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
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
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
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
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
益;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
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
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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