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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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8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8.1000万股
  ●首次授予人数:78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75元/股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78名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2.6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720%。其中,首次授予98.1000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776%,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
预留授予24.5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44%,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方法另行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78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自登记完成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
配股权、投票权等。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
另有约定除外。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解除限售期时间内,公司统一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
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度                   40%
                      相比2023年度均增长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度                     30%
                      相比2024年度均增长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度                     30%
                      相比2025年度均增长20%
  注:(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负极材料销售量”是指石墨类、硅基类及其他碳基等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
电池的所有负极材料,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外部出售已确认为
营业收入的数量。
  (3)特别提示: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
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
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
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除外。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
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
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
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
励计划。
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
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
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
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
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
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
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
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
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
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和预留部分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业务(
技术)骨干(78人)
     预留部分        24.5250     20.00%       0.0944%
     合计         122.6250    100.00%    0.47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等原因主
动放弃激励资格以及部分激励对象考虑个人资金筹集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
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或登记前,激励对象离职、主动放弃或因认购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减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
弃(减少)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重新在激励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为此,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进行了调整,拟向上述激励对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调整至预留部分,部
分限制性股票将作废。经过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82人调
整 为 78 人 ; 本 次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总 数 量 由138.15 万 股 调 整 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5.00万股调整为24.52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8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 首次授予 限制性 股票成 本费用合 计为2,505.47 万元, 则2023年-
                                               单位:万股/万元
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份支付费用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股票数量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锁的情况。
解除限售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
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会审议通过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石
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8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98.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78名激励对象授予98.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5
元/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办理因本次授予引起的新增限制性股票登记、
限售、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
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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