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及激励资格;不存在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
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
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年净利
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60%、100%、15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
素而设定的,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
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