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
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公司本次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进行回购,资金总额相对公司资产规模较小。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
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
行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二、关于《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
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
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独立非执行董事:
ROY STEVEN HERBST、钱智、张淳、冯晓源、孟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