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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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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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7171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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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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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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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东方雨虹/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股权激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指
励计划/本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激励计划(草案)》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稿)》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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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7171号
致: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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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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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方雨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雨虹上市相关文件,东方雨虹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函【2000】126号文件)批准,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08〕92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0万股。并于
记后,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7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551540H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公告及《营业执照》
载明的信息,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251,831.977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国;
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
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橡胶
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建筑砌块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密封件制造;建筑
工程用机械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
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
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石棉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
砌块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密封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
金属结构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
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进出口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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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雨虹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雨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雨虹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东方雨虹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东方雨虹工商资料及深交所网站的公司公告文件、审计报告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三)东方雨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以及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东方雨虹不属于限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雨虹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属于限
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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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2023年9月8日,东方雨虹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形成《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本所律师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计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目的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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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050人,包括:(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4)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5)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6)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部分的依据确定,公司应当在本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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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228.096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846.4191万股的2.8700%。其中首次授予5,782.4770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846.4191万股的2.2960%,约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00%;预留授予1,445.619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51,846.4191万股的0.5740%,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20.000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张志萍       董事、总裁       30.0000    0.4151%   0.0119%
  张颖       董事、副总裁      12.0000    0.1660%   0.0048%
 张洪涛       董事、副总裁      15.0000    0.2075%   0.0059%
 杨浩成          董事       15.0000    0.2075%   0.0059%
 王晓霞       董事、副总裁      12.0000    0.1660%   0.0048%
 王文萍        副总裁        20.0000    0.2767%   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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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玮        财务总监    12.0000     0.1660%     0.004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术)骨干 6,043 人
         预留          1,445.6193   20.0000%    0.5740%
         合计          7,228.0963   100.0000%   2.8700%
    注: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②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④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前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放
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到在激励对象间进行再次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列明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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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
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失效。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
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证券法》中
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
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为自相
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限制性股票的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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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限制性股票的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5%
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限制性股票的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5%
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限制性股票的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5%
四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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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8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8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72元的50%,为每股13.86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15元的50%,为每股13.58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的
相关内容,该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七)调整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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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及程序的相
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九)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其他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东方雨虹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稿),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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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投票权。
计划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东方雨虹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尚未履行的程序,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以及监事会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阶段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事宜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东方雨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修订稿),公司董事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
涛先生、杨浩成先生、王晓霞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
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
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
尚未履行的程序,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现阶段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卞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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