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包括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以及子公司美丽生态科技(深圳)
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
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
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落地和实
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与激励的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刘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