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
成,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议
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本次解除限售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 110.6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
二、关于收购江苏安德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股权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以经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和独立性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通过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磋商谈判确定,交易价格
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助于进一步协同子公司液氨公路运输、贸易经营
之间的业务配合与衔接,增强公司清洁新能源物流供应链经营中的服务能力。公
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