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
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存在异议的,应
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
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
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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