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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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度,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9,903,075股,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4.159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9,180,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0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2,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90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9,90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9,90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9,90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6%;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39,180,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4%;反对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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