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多浦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每位投票
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
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
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
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