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福赛科技 股票代码:301529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u Foresight Technology Co., Ltd.)
(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九月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福赛科技”)股票
将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
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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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
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
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6 汽车制造业”。截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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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7.07 倍。
截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日股票 2022年扣非 2022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前EPS(元 非后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股) (元/股) (2022 年) (2022 年)
平均值 25.45 30.96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36.6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8.33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0.96 倍,超出幅度约为 23.81%;高于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7.07 倍,超出幅度约为
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4,837,21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
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
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
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
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
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
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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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
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
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
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
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马瑞利、延锋汽饰、北汽韩一、新泉股份、大协西川等国内外
知名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以及长城汽车、比亚迪等整车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
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合计为 86.85%、87.93%和 87.18%,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
来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业务变化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产品
的采购量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二)外协件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内饰功能件及装饰件,由于公司产能及工艺的限制,以及部分产
品生产制造简单,出于投入产出方面的考量,公司存在通过外协定制的方式采购部分
注塑件、喷涂件及电镀件的情况。报告期内,外协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7,631.35 万元、
严格筛选,合作模式成熟。公司针对外协供应商成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如果公司
上述管控措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未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或外协加工厂出现大范围的生
产经营停滞,可能对产品的质量及履约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方面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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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面料件、电器元件、零配件、化工材
料等。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68.19%、69.35%和
供给端存在制约因素,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呈现出上行态势。2022 年度,公司采购的塑
料粒子价格较 2021 年全年采购均价上涨 7.12%,化工材料采购均价上涨 26.79%。根据
敏感性分析,塑料粒子及化工材料单价若在此基础再上涨 10%,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
务毛利率将下降 1.69%。由于公司向客户传导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存在滞后性,若未
来大宗商品价格继续保持高位使得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依然上涨,且公司难以通过
成本管控措施以及产品价格调整消化上述影响,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滑,进而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厂房租赁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依靠租赁房产进行生产经营。虽然
公司与厂房租赁方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若未来公司因租赁方要求提前终止合
同、租赁到期等原因未能续租、或者房屋租金大幅上涨,则公司可能面临设备搬迁及
重新安装调试、短期无法在同地段租赁到类似房产等相关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的稳
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五)子公司管理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10 家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由于各
子公司地理位置、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和扩张,子公司
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使得公司在采购销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等方面
的管理难度增大,对公司内部管理、统筹规划、生产组织、技术保障、项目研发和市
场销售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持续保持满足前述要求的管理水平,
保证公司的运作机制有效运行,将可能因管理和控制不到位而产生管理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3.13%、32.16%和 29.33%,若剔除
适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7.14%、36.70%及 33.56%。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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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及下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且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对宏观环
境、原油价格等变动较为敏感,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面临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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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3〕1262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销方案实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849 号),同意福赛科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福赛科技”,证券代码为“30152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9,185,47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9 月 11 日起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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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11日
(三)股票简称:福赛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5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4,837,21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209,303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185,47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5,651,73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93.98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43%。其中,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为66.114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12%;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27.868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1%。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
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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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83,99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的5.1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
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股) 易日顺延)
陆文波 28,854,800 34.0120% 2026年9月11日
殷敖金 6,955,200 8.1983% 2024年9月11日
陆体超 6,720,000 7.9211% 2024年9月11日
高新毅达 6,627,907 7.8125% 2024年9月11日
欣众投资 2,850,000 3.3594% 2026年9月11日
首次公开 张伟杰 2,800,000 3.3004% 2024年9月11日
发行前已
戴希圣 2,800,000 3.3004% 2024年9月11日
发行股份
金乐海 2,520,000 2.9704% 2024年9月11日
陈斌 1,400,000 1.6502% 2024年9月11日
杨宏亮 1,050,000 1.2377% 2024年9月11日
温跃魁 1,050,000 1.2377% 2024年9月11日
小计 63,627,907 75.0000% -
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 661,147 0.7793% 2024年9月11日
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 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 278,688 0.3285% 2024年9月11日
配售股份
小计 939,835 1.1078% -
网下限售股份 1,083,994 1.2777% 2024年3月11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无限售股份 9,723,474 11.4613% 2023年9月11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9,462,000 11.1531% 2023年9月11日
股份
小计 20,269,468 23.8922% -
合计 84,837,210 100.00%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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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6,566.96万元和8,100.79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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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u Foresight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6,362.790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文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21 日
公司住所 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
汽车零部件、新材料、模具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塑胶产品生产销
售及塑胶设备技术应用推广;汽车零部件原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经营范围
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
主营业务 汽车内饰件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
所属行业
类指引》(2023 年)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241006
联系电话 0553-5963555
传真号码 0553-5849530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foresight.com
电子信箱 fs@china-foresight.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 潘玉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
下:
单位:万股
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发行前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股方式
量 量 量 股比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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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直 发行前间 发行前合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发行前间接持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 接持股数 接持股数 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股方式
量 量 量 股比例 情况
通过欣众投资
董事长、 2023.08-202
总经理 6.07
万股
董事、副 2023.08-202
总经理 6.07
董事、副 2023.08-202
总经理 6.07
董事、副 2023.08-202
总经理 6.07
董事 会秘 通过芜湖欣众
总监 万股
监事 会主 2023.08-202
席 6.07
职工 代表 2023.08-202
监事 6.07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陆文波直接持有公司 2,885.48 万股,占比 45.35%,同时通过持有欣
众投资 99.99%出资份额间接控制公司 285.00 万股,占比 4.48%。因此,陆文波合计控
制公司 3,170.48 万股,占比 49.83%,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陆文波先生,1973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年 5 月就职于常州刘国钧职业教育中心实验工厂,任车间主任;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任福赛有限执行董事、
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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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本次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陆文波 28,854,800 45.3493% 28,854,800 34.0120%
自上市之日起锁
殷敖金 6,955,200 10.9311% 6,955,200 8.1983%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陆体超 6,720,000 10.5614% 6,720,000 7.9211%
自上市之日起锁
高新毅达 6,627,907 10.4167% 6,627,907 7.8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
欣众投资 2,850,000 4.4792% 2,850,000 3.3594%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伟杰 2,800,000 4.4006% 2,800,000 3.3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
戴希圣 2,800,000 4.4006% 2,800,000 3.3004%
自上市之日起锁
金乐海 2,520,000 3.9605% 2,520,000 2.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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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陈斌 1,400,000 2.2003% 1,400,000 1.6502%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杨宏亮 1,050,000 1.6502% 1,050,000 1.2377%
自上市之日起锁
温跃魁 1,050,000 1.6502% 1,050,000 1.2377%
福赛科技 1 号资管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661,147 0.7793%
计划 12 个月
福赛科技 2 号资管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278,688 0.3285%
计划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网下限售股份 - - 1,083,994 1.2777%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9,723,474 11.4613% 无限售期限
网上无限售股份 - - 9,462,000 11.1531% 无限售期限
合计 63,627,907 100% 84,837,210 1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的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5,02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62,577,907 73.7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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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不存在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参与战略配
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福
赛科技 1 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
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 2 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福赛科
技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66.1147 万股,限售期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3.12%,最终获配金额为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1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7197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7月28日
成立日期 2023年7月21日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
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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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合计 2,420.00 100.00% -
注1:福赛科技1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2,419.8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与募集
资金规模的差异系预留资管计划相关必要费用,该安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7.8688 万股,限售期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31%,获配金额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股管家福赛科技2号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7198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7月28日
成立日期 2023年7月21日
实际支配主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
姓名、职务、认购金额与比例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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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上限 资管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万元) 参与比例
合计 1,275.00 100.00% -
注1:福赛科技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可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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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除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之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战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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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1,209,30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新
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6.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8.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5.6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38.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34.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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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93.9835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4.43%。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18.1395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为 93.98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
的差额 224.1560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486.1468 万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3.32%;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540.8000 万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6.68%。战略配售回拨后的最终网下、网
上发行合计数量 2,026.9468 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
况确定。
根据《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245.6803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05.4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080.7468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 53.32%;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946.2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 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46.68%。 回 拨 后 ,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的 中 签 率 为
根据《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T+2 日)结束。根
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福赛科技 1 号资管计划和福赛科技 2 号资管计划,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3.98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上投资者缴款
认购的股份数量 9,372,261 股,缴款认购的金额 343,024,752.60 元,放弃认购数量
股,缴款认购的金额 395,553,328.80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放弃认购金额 0.00 元。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89,739 股,包销金额为 3,284,447.40 元。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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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7,626.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3]230Z0222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 85,030,788.74 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元
费用名称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含辅导费) 61,600,839.18
律师费用 7,134,468.16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2,436,603.77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349,443.67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509,433.96
合计 85,030,788.74
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01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691,229,701.06 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00 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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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0 年末、2021 年末和 2022 年末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
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0170 号)。2020 年-2022
年具体财务会计资料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
[2023]230Z2507 号”审阅报告。2023 年 1-6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
务数据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亦披露了 2023 年 1-9 月的业绩预计,详细信息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
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2023 年 1-9 月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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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芜湖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
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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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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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汪程聪、王家海
联系人:汪程聪、王家海
二、 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福赛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福赛科技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汪程聪、王家海提供持续督导工
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汪程聪先生:保荐代表人,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副总裁。汪程聪先生于 2016 年 6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
项目包括: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
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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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项目;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文
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王家海先生:保荐代表人,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
员会总监。王家海先生于 2012 年 10 月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主要
项目包括: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
司等 IPO 项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龙
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江苏日盈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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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3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的股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
将相应调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
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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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3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的股票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
格将相应调整)。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的持股变
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
效。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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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本人另有其他更长期限股份锁定承诺的,则锁定期适用该等更长期限。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3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有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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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
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
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做相应调整。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相应的责任。
”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公开发
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
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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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本企业减持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
应调整。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触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制定股价
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
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
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
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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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
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本公司将采取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
股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上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向社
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如果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股东净利润的 50%;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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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5)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
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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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内,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低于该每股净资产值。
(4)若公司在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用于增
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的上年度税后薪酬 20%。
(三)相关保障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
未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违反承诺情形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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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
予通过;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时,
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
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本预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
年。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进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并承诺无条件履行上
述预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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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
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
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
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通过项目管理的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化管
理,提高项目的周转效率,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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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况相挂钩;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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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的分
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
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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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
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①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②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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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③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
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④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⑤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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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
期间内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息,对己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
若因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承诺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
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投
资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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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
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投
资者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岀具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有权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获得合法赔偿。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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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同意
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的权益;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
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因;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文波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采取
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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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权益;
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
金分红中扣减。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原因;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采取
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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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
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
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原因;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陆文波控制的欣众投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采
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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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
减。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
施:
原因;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八、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
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六、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
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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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权益的自然人中,无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
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
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
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
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公
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
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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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
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
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公
司、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
地位,为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
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
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
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
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
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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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企业在发行
人中的地位,为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交易,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
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
及其子公司也不存在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
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今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
本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损失。”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也不
存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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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
公司之资金。
行本承诺事项。如今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损失。”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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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由西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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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程聪 王家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