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
谨慎的立场,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议案及材料认真审阅后,现就公司于2023年9
月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
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是根据基金投资中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长虹美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存续期一年是正常、合理的,符合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运
营情况及退出安排,有利于实现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四川虹云新一代信息技术
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未投入新的资金,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是正常、合理的。公司及子公司增加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持续
的、必要的。
的原则,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
利益的情况。上述增加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
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性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
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长虹美菱《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预计2023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保障公司
正常的经营运行,是正常、合理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
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
增加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远嘉
牟 文
赵 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