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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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069,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60%。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 号),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66,667.00
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6,666,667.00 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1,475,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2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191,251.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2.7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66,667.00 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
条件流通股为 43,302,5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八名,分别为孙建龙先生、刘旭晖先生、
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允杰合伙”)、广州市允嘉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允嘉合伙”)、东台宜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曾用名:广州市允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宜庄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珠海市允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允尚合伙”)、东台雅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州市
穗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公司股东孙建龙先生及刘旭晖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
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
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
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
给公司。”
  (二)公司间接持股的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李海青女士及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王
平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
诺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允杰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
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
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广翠女士、黄全能先生、李克亚先生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约
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
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
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股东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允嘉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宜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宜庄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雅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
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归公司。本单位/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
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
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
给公司。”
  (六)公司间接持股的监事李霞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允杰合伙、允尚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
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吕斌先生、孙建龙先生、刘旭晖先生、广州市允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
宜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宜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雅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股股东王平先生、王广翠女士、黄全能先生、李克亚先生、周荣海先生、
郑世拓先生、李霞女士及李海青女士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
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
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069,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60%。
序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股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数(股)              份数量(股)
    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宜静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宜庄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东台雅达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2,769,150.00    12,769,150.00
    注 1:截至本公告日,股东孙建龙先生质押股份数为 3,700,000 股,公司提
示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孙建龙先生为公司前任董事,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原任期届满后离任。孙建龙先生还通过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部分公司股份。
    注 2:股东刘旭晖先生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刘旭晖先生还通过东台宜庄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东台雅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部分公司股份。
  注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现任董事长吕斌先生通过广州市允
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
台宜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部分公司股份。
  注 4:公司副总经理王平先生、王广翠女士、黄全能先生和李克亚先生,以
及监事周荣海先生、郑世拓先生和李霞女士通过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宜静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或东台宜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部分公
司股份。
  注 5:李海青女士为公司前任副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离任副总经理
职务,原任期至 2023 年 5 月 5 日届满。李海青女士通过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部分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前述间接持股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42,844,150.00   64.27% -12,769,150.00 30,075,000.00   45.11%
 高管锁定股                 0.00    0.00%           0.00          0.00   0.00%
 首发 后 可出 借限
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三、总股本         66,666,667.00 100.00%            0.00 66,666,667.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仍需要继续履行上市前做出的关于减持的相关承
诺。
  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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