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就相
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亦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开挂牌结果为准,故本次交易受让方尚不确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亦尚不
能确定。
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 立性。
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高卫东:
朱和平:
苏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