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稳定公
司股价,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元,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
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