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陶奕律师、张自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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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二)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
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工业园
区苏桐路 3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伟民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3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
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
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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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088%。
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18,514,2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的 4.5829%。
公司股份 6,842,1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的 1.6937%。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
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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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
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三)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
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9,895,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108%;
反对 18,128,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9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94,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367%,反对 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6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9,895,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108%;
反对 18,128,4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92%;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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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194,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367%,反对 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6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因此,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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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陶 奕:
唐海燕: 张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