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行为,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
强,财务风险可控,将有助于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
拟以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北侧、天兴路东侧土地使用
权、厂房等资产为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抵押担保。
独立董事:杨慧 苟娟琼 王金本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