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
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和
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条件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的
承诺情况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
七、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作
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八、对《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因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