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三、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
有关规定,116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16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
行权手续。
四、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
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42名激励对象符
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
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42名
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五、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
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05.9万份。
独立董事:许永斌、武吉伟、葛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