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当下业务需要和充分了解募投项目实际进
展后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速生产项目的建设,加快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本次
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
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该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独立董事:代明华、王涛、何君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