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谨慎性原则,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聘任的相关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且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炳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姚吉庆先生、盛艳
女士、杨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元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回购股份事宜认真审核,认为: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进
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币 1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4,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40 元/股(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可
行性。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是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奉宇 向振宏 李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