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尚股份: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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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原激励对象孔朝、王志煜离职,已不具备《广东原尚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
格,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所持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5,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67 元/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孔朝、王志煜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通知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自
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中“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目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
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的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2 名激励对象,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5.50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831383),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9月8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68,000       -55,000   16,813,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9,412,000         0       89,412,000
    股份合计        106,280,000       -55,000   106,225,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
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
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
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
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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