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综合审查赵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
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补选赵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第三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力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立华
(本页无正文,为《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