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威尔高 股票代码:301251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Welgao Electronics Co., Ltd.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锦大道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特别提示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高”、“本公司”或“发行
人”、“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目 录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15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 www.jjckb.cn)的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
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
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
在股价波动幅度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4,621,76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31,919,65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威尔高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3.96 倍(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T-4 日)。
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股 2022 年扣 2022 年扣 对应的 2022 年 对应的 2022 年 对应的 2022 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扣非前静态市 扣非后静态市 扣非前后孰低静
(元/股) (元/股) (元/股) 盈率(倍) 盈率(倍) 态市盈率(倍)
平均值 32.11 36.90 38.83
数据来源:W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扣非前/后 EPS=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特创科技未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对比;
注 4:计算平均值时,科翔股份作为极值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8.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6.2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T-4 日)发布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 33.96 倍,超出幅度约为 36.25%;高于可比公司 2022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8.83 倍,超出幅
度约为 19.16%,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
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
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
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特别是本次发
行存在超募资金的情形,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尽管公司对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
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
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下
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是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一)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带来的风险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其发展与下游行业联系密切,与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相关性较大。宏观经济波动对 PCB 下游行业将产生不同程度
的影响,进而影响 PCB 行业的需求。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 年 PCB 行业经历寒冬,根据 Prismark 统计,2009
年全球总产值同比下降 14.7%;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应对,各国政府陆续
出台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球经济逐步复苏,PCB 产值迅速恢复。可
见,若宏观经济向好,下游行业景气程度较高时,印制电路板得到较好的发展;
反之,若未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迟滞,印制电路板行业发展速度将放缓或陷
入下滑,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营业收入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下游需求不及预期,PCB 产值增速放缓。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印制电路板行业集中度不高,生产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虽然目前
PCB 行业存在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发展趋势,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仍将保持较为
分散的行业竞争格局。2021 年全球排名第一的 ZD Tech(臻鼎)销售金额为
前十的 PCB 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约为 35.10%。与全球 PCB 行业相似,中国大
陆 PCB 行业市场竞争激烈。2021 年中国大陆 PCB 产值排名第一的鹏鼎控股(深
圳)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 333.15 亿元,市场份额占比约为 11.70%,排名
前十的厂商合计市场份额约为 49.52%。
若公司未能持续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
可能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
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约为 60%。公司生产经营所使
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及干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
受国际市场铜、石油等大宗商品的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覆铜板、铜球、铜箔、半固化片及干
膜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 1%,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幅度分别为
总额的影响较大。
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技
术工艺创新、产品结构优化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
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企业主要为规模较大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如施耐德、台达电子、
三星电子、冠捷科技、普联技术等。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同期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6%、55.91%和 59.84%,客户相对集中。若公司因产
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
客户未来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对公司的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1.56%、14.77%和 19.79%,2021
年相比 2020 年下降,主要系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2022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上升,主要系优化客户订单结构、蚀刻废液提取铜板置换铜球降低采购成本等因
素所致。如果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
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
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情况发生,则存在毛利率下滑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六)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 13,972.91 万元、23,397.62 万元
及 22,727.2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6.66%、27.16%及 27.16%,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在 97%以上。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随
着业务规模扩大呈增加趋势,若下游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
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815.29 万元、22,053.02 万元和
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从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
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此外,若下游行业发生不利变化或产品出现滞销、
退货等情况,公司将面临存货积压及跌价的风险,给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
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832 号),同意威尔高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威尔高”,证券代码为
“30125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31,919,65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9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威尔高
(四)股票代码:30125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4,621,76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655,44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919,659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2,702,101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最终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 1,735,781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嘉润投资 68,000,000 50.51% 2026 年 9 月 6 日
邓艳群 8,695,520 6.46% 2026 年 9 月 6 日
陈星 4,000,000 2.97% 2026 年 9 月 6 日
产业基金 3,477,600 2.58% 2024 年 9 月 6 日
创川投资 2,898,000 2.15% 2024 年 9 月 6 日
志成投资 2,785,000 2.07% 2024 年 9 月 6 日
永宏投资 2,655,000 1.97% 2024 年 9 月 6 日
共青城投资 2,318,400 1.72% 2024 年 10 月 8 日
海源投资 1,738,800 1.29% 2024 年 10 月 8 日
诚睿投资 1,500,000 1.11% 2024 年 9 月 6 日
新余投资 1,159,200 0.86% 2024 年 10 月 8 日
储节义 579,600 0.43% 2024 年 10 月 8 日
汇明鼎投资 579,600 0.43% 2024 年 10 月 8 日
陈建生 579,600 0.43% 2024 年 10 月 8 日
小计 100,966,320 75.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
网下发行股份
(无限售部分)
网上发行股份 16,323,000 12.13% 2023 年 9 月 6 日
小计 33,655,440 25.00% -
合计 134,621,760 100.00% -
注:共青城投资、海源投资、新余投资、储节义、汇明鼎投资、陈建生增资于 2021 年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024 年 9 月 6 日)孰晚。因此,共青城投资、海源投资、新余投资、
储节义、汇明鼎投资、陈建生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行条件。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会议结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威尔高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本次
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3,365.54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
总额为 13,462.176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股份总数为 13,462.1760 万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00%。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14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624.07 万元、8,403.32 万元。
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
市标准。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xi Welgao Electronics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096.632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艳群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7 日
公司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锦大道 1 号
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双面及多层印刷线路板、LED 节能灯;线路
板、机器设备、原材料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经营范围
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
所属行业 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343121
电话 0796-8616521
传真 0796-8616521
公司网址 www.welgao.com
电子邮箱 finance@welgaopcb.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贾晓燕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796-8616521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期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股比例 情况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任职起止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日期 数量(股) (股) 数量(股)
股比例 情况
月至 2024 有 45,560,000
年7月 股;通过志成投
资 持 有 970,000
股
通过嘉润投资持
董事、总
经理
年7月 资 持 有 270,000
股
董事、财 通过志成投资持
务 负 责 有 255,000 股;
人、董事 通过永宏投资持
年7月 有 360,000 股
会秘书
年7月
年7月
监事会主
席
年7月
通过志成投资持
有 60,000 股
年7月
通过永宏投资持
有 60,000 股
年7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嘉润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邓艳群、陈星夫妇。
其中,邓艳群直接持有公司 8.61%的股份,陈星直接持有公司 3.96%的股份;邓
艳群与陈星通过嘉润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67.35%的股份,合计支配公司 79.92%的
股份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吉安嘉润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200 万元
实收资本 3,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邓艳群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15 日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 248 号金融产业园 421-3 室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股权结构 邓艳群(67.00%)、陈星(33.00%)
主要人员 邓艳群(执行董事)、袁小明(总经理)、邓平(监事)
邓艳群,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业有限公司主管,1996 年担任惠州市群星电子有限公司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 5 月自由职业,1999 年 6 月至 2006 年 5 月担任深圳威尔高电子有限公司总经
理、执行董事,2004 年 6 月至今任惠州威尔高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今任香
港威尔高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陈星,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981196902******。
寿华(惠州)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设计员、华锋微线电子(惠州)工业有限公司
PCB 工程设计专员、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 PCB 工程设计专员,1996 年到 1999
年 5 月自由职业,1999 年至 2018 年历任深圳威尔高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历任惠州威尔高董事、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
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发行人主要人员通过
员工持股平台志成投资、永宏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
(一)志成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志成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吉安嘉威志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5 日
认缴出资额 1,108.43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108.43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金融产业园 508-2 室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陶志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志成投资共有 22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各
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威尔
出资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高股份数量
(万元)
(万股)
合计 1,108.43 100.00% 278.50
志成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永宏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吉安嘉威永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9 日
认缴出资额 1,056.69 万元
实缴出资额 1,056.69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北侧金融产业园 508-2 室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贾晓燕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永宏投资共有 36 名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各
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威尔高
出资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比例 股份数量
(万元)
(万股)
合计 1,056.69 100.00% 265.50
永宏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除志成投资、永宏投资以外,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相关的股权激励及其他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096.6320 万 股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两者孰晚
网下发行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
售股份 定 6 个月
小计 100,966,320 100.00% 102,702,101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 - 15,596,659 11.59% 无限售期限
份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
- - 16,323,000 12.13% 无限售期限
份
小计 - - 31,919,659 23.71% -
合计 100,966,320 100.00% 134,621,760 100.00%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的情况;
注 2: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3: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8,748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川投资合伙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业(有限合伙) 个月
吉安嘉威志成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吉安嘉威永宏投资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
深圳市华拓私募股权投 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2021 年 10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 两者孰晚
资基金(有限合伙) 登记之日(2021 年 10
月 8 日)起 36 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两者孰晚
惠州市诚睿致远创业投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个月
合计 98,068,320 72.83% -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
跟投。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65.544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8.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4.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33.4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46.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44.5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90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682,772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依
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877.8282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6,731,5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332,44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323,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
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47435566%,申购倍数为 4,041.45620 倍。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 果 公 告 》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6,225,668 股 ,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7,332 股,包销金额为 2,810,948.16 元,保荐人(主承销
商)包销比例为 0.2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196.91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5416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0,038.32 万元,其中: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
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98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87,158.59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6 元/股(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6482 元/股(以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1432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
业字[2023]41898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度审阅数据以及 2023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
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6050184016409666888
司吉安高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09212119000169911
司吉安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91909713710801
圳分行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
事件,具体如下: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响的重要合同。
占用的事项。
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
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威尔高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
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
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人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
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 021-80508866
传真 021-80508899
联系人 曾文强、帖晓东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帖晓东
项目协办人 廖思琦
项目组其他成员 黄颂歌、刘江奇、林熙妍、范钰婷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帖晓东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曾文强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和参与了兴蓉投资配股、金轮股份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景旺电子
IPO、盛弘股份 IPO、景旺电子可转债、四会富仕 IPO、雷尔伟 IPO、天承科技
IPO 等项目。曾文强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罚。
帖晓东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
表人。曾参与北清环能重大资产重组、天源环保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天承科技 IPO 等项目。帖晓东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任何形式的处
罚。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前述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3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人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股票的,则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
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提出补充承诺和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③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则本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3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
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股票的,则本企业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本企业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提出补充承诺
和替代承诺,以尽可能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和替代承
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③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资、新余投资、共青城投资、陈建生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新增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
业/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提
出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以尽可能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
诺和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③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
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本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
法律后果。
(3)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陈浩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吉安嘉威永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意、张建波、林永民、冯贤政、刘贵、李世清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吉安嘉威永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嘉威志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出资份额。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将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提出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③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
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3)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
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在满足启动条件时,若满足下述条
件之一将实施第二选择:(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
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其他原因导致
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在启
动条件满足时,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将实施第三选择:(1)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未能
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
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
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
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
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可不再
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
后现金分红的 15%。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可不
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做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信息披露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
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
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
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违反相关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
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从产品
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
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
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
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
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
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明
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
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
司章程(草案)》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
制。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6)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
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
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西威尔高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西威
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西威尔高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
行人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七)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信达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师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
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或间
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资任
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
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
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
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
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
的经济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
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
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
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
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企业将促成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
下属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
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
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承担相
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
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
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
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
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
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
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
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
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1)本企业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
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
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交易,不谋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
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
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
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
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
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
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
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
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存在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
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
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十)股东信息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2 月 5 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
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
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潜在纠纷等情形;
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为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如下: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以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和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施为准。
(十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不履行承诺的情
形。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文
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
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