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行权期已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到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期权简
称:和胜 JLC1,期权代码:037165)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7 月 6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过《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1.485 万股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015 万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
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
意见书》。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和
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价格由 34.617 元/股调整为 34.415 元/股,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0.747 元/股调整为 20.545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
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
授予价格,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象授予 30.34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锦天城律师出具了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和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鉴于原 72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72 名变更为 66 名,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3425 万股变更为 30.0135 万股。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1 名激励对象(其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5,337 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股票期权 193,563 份;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9,240 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预留
股票期权 18,760 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
量、回购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锦天
城律师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
为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
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4.002092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31637 元(含税)。同意对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由 1,919,731 份调整为 2,688,025 份,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数量由 590,605 份调整为 826,970 份。
上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专
项的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及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
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到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
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上述事宜,锦天城律师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
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为
的 52.4861 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公司拟对以上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有效期已满,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注销 93 名激励对象已到期未行权的 52.4861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有效期已于 2023 年 9 月 2 日届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截止,因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未
行权,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将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本次
股票期权注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股票期权。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及
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解
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就本
次行权、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办理相关股份登记、解除限售及注销手续并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暨回购注
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