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新增财务性投资扣减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199,720.46万元,
财务性投资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2.50%,小于30%,不属于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新增财务性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唐开健先生、李杰先生具备履行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选举唐开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李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副董事长。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的情况。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司法》、
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