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盛机电: 回购股份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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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3-049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
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上限 8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2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7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具体回
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账户名称: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 5%以上股东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
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
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长远发展,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
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
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
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
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0 元/股进
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2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0%;按回购
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
回购股份数量为 7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
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12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10%。
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7,978,364           5.96%       79,228,364       6.0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0,737,737         94.04%     1,229,487,737      93.95%
股份总数        1,308,716,101         100.00%    1,308,716,101     100.0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75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
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7,978,364           5.96%       78,728,364       6.0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30,737,737         94.04%     1,229,987,737      93.98%
股份总数        1,308,716,101         100.00%    1,308,716,101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356,205.03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59,075.38 万元,流动资产 2,561,817.57 万元,货币
资金 353,695.02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
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 0.3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的 0.79%,占流动资产的 0.39%,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
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
层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
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
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
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
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
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
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
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
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
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
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
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股
份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
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
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
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
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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