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华统转债”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华统股份不提前赎回“华统转债”事项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华统转债”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5 号”文核准,浙江华
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5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5.50 亿
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346 号”文同意,公司 5.50 亿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统
转债”,债券代码“128106”。
根据相关法规和《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可转换为
“华统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5.12 元/股。
公司股份。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成。为
此,公司相应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5.12 元/股调整为 15.07 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
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5.07 元/股调整为 9.3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67.84 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了回购注销。为此,公司相
应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9.39 元/股调整为 9.4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起生效。
应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9.40 元/股调整为 9.37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司非公开发行 13,220 万股新股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
此,公司相应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9.37 元/股调整为 8.85 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成。因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计算,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后,“华
统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转股价格仍为 8.85 元/股。
应将“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8.85 元/股调整为 8.8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生效。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华统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8.82 元/股。
二、“华统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规定,“华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
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三、本次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4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
于“华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华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
四、公司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不提前赎回华统转债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和当前市场情况,经过综合考
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华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且自2023年9月
使提前赎回权利。并以2024年3月4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华统转债”
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统
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华统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华统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
“华统转债”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上述人员在未来六个月
内减持“华统转债”的计划。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统股份本次不行使“华统转债”提前赎回权,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华统股份不提前赎回
“华统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不
提前赎回“华统转债”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静 杨 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