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 12 万吨/年氢氧化钾(折百)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 12 万吨/年氢氧化钾(折百)项目事项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延伸公司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投资项目。
二、关于拆除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报废部分资产处理遵循了谨慎性原则,报废处理方式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本次部分资产报废处理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
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三、关于免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
意见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岗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
力和条件。上述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聘任张宪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综上,一致同意《关于免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闫丙旗 宋晓阳 石瑛